起 诉 书
被告人涂永明,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大道**号。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永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2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云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张某甲的儿子张某乙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涂永明以帮张某乙办理取保候审需要花钱打通关系为由,在明知无法为张某乙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况下,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现金人民币103000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开支。张某乙于2019年9月17日因抢劫罪被判刑入狱,并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涂永明在缓刑期间私自脱管,经云阳县人民法院裁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收监至云阳县看守所。2019年11月25日,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对其进行提讯,涂永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收条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彭某某、谭某某、余某某、张某丙、蒲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涂永明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永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永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涂永明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涂永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涂永明未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永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涂永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对涂永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唐妮娜
附:
1.被告人涂永明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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