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551号
被告人涂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小区**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2月28日被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以被告人涂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涂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涂某接到吸毒人员杨某的电话,问其是否能买到毒品,被告人涂某称买不到,但其手上有以前剩下的六粒麻古,如果要就给杨某。之后二人在被告人涂某的楼下见面,被告人涂某将六粒麻古交给杨某,杨某给其900元人民币。
2020年7月1日,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民警在南昌市新建区**小区抓获被告人涂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黄某的证言;
3被告人涂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认罪认罚,且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暂予监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恒顺
检察官助理:臧菁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涂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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