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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甲诈骗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涂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甲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涂某甲以合资炒房为由,与被害人阮某某约定各自出资25000元预定财富中心**楼**室,伺机转手,获得差价利润,同年6月12日,涂某甲收到阮某某转账的25000元后,没有到财富中心预订套房或者缴交款项。6月13日,涂某甲以合资“洗房”为由,与阮某某约定由阮某某出资10000元,当天可获得300元利润,同日阮某某转账10000元给涂某甲。涂某甲收到以上35000元后,用于归还向涂某乙、涂某丙、李某某等人的个人借款。

2019年12月,被告人涂某甲在其微信朋友圈转发涂某丁关于漳州**公司代缴社保的宣传,被害人何某某看到涂某甲转发的朋友圈后向其咨询代缴社保事宜。涂某甲以其承接代办社保业务,可以给予优惠为由,于2019年12月24日收取何某某6280元,此后一星期左右,何某某问涂某甲是否已帮其缴交社保金,涂某甲告知已缴交。2020年7月,何某某到诏安县社保中心查询,得知2019年度的社保尚未缴交。该6280元被涂某甲用于个人日常费用。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涂某甲在广东省饶平县黄冈镇一出租屋被诏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涂某甲家属退缴赃款42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涂某丁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阮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为4128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甲依法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金真

检察官助理:沈雯悦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涂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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