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993号
被告人涂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5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取保候审,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涂某甲伙同同案人涂某乙(另案处理)到本市白某某太和镇大源村大南坑圆岭四巷4号东侧巷子附近,趁范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AF****号牌小汽车车门未锁,遂打开车门盗得范放置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2000元和香烟7包。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涂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其家属向范某某赔偿2万元,取得了范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场照片、银行流水清单、谅解书、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范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涂某甲、同案人涂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甲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涂某甲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佩红
检察官助理 刘 璐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涂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4673****、1997964****。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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