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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1363号 

  被告人涂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1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底,巫某某将其普宁市下架山镇陂老村村道旁的楼房施工工程承包给没有取得任何建筑工程资质证书的被告人涂某甲,后被告人涂某甲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雇佣被害人谢某甲等人进行楼房建筑作业,致于2019年7月5日13时许,被害人谢某甲在上述工程工地施工时,在该建楼房上坠下到地面当场死亡。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甲符合高坠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协议书、谅解书、承诺息诉罢访协议书、收据、下架山镇政府出具的请求从轻处理的报告。2.证人王某某、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家属谢某乙、谢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涂某甲的供述。5.鉴定文书-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涂某甲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吴某某

(院印)

2019年11月22日 

附:刑事侦查卷宗二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补充材料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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