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涂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8〕250号

被告人涂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0726********123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石门县**街道**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7月18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12日、2018年7月2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5日21时许,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在石门县**街道办**社区**“**商店”买东西。因田某甲瞟了涂某乙(已判决)一眼后,两人发生口角,涂某乙打电话让被告人涂某甲赶到商店,涂某甲赶到后,和田某甲发生口角,涂某甲打了田某甲一拳,并和涂某乙一起将田某甲按倒在地。接着,涂某甲从商店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将田某乙砍伤。在石门县**街道办宝塔社区惠民小区前的公路边,涂某乙、李志强等人将田某丙打伤。经鉴定,田某丙因被打致多处骨折,被评定为轻伤一级;田某甲因被打伤致右眼球挫伤及额部皮肤擦伤,田某乙因颈部皮肤划伤长9.8cm,左后肘部皮肤创口长5cm,被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涂某甲分别向田某甲、田某乙赔偿5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涂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刚

2018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涂某甲现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53****7275。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五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随案移送。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