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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甲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涂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街道**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8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上午,被告人涂某甲的母亲罗某某因担心安全隐患,不同意农村电网改造的电线从自家墙上经过并与电工旷某某发生争吵。被害人涂某乙到罗某某家中劝说罗某某同意旷某某的方案时,两人为此又发生争吵。当晚涂某甲知晓此事后,又与涂某乙在自家附近的鱼塘旁边发生争吵,随后两人在鱼塘外边的红薯地里发生抓扯,双方的亲属及周围群众见状将二人拉开。之后涂某甲回家拿来一根钢管殴打涂某乙,致涂某乙左手尺骨骨折。经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涂某乙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涂某甲经云阳县公安局青龙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涂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涂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钢管一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昊

检察官助理:向小红

2020年0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涂某甲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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