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268号
被告人涂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14年6月2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4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涂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4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涂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25日17时许,在正阳县**镇**村街**队涂某丙家门口,被告人涂某甲因琐事与涂某乙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涂某甲用脚把涂某乙的面部踢伤,致使涂某乙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涂某乙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涂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涂某乙的陈述;
4证人涂某丙等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闵 洁
代理检察员:赵拓荒
2014 年 7 月 25 日
附:
1、被告人涂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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