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涂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涂某甲饮酒后驾驶鄂E*****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县都镇湾镇217县道17KM+50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涂某甲的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都镇湾镇卫生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宜昌市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涂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4.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呼吸式检测结果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涂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指认、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涂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涂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晓红
检察官助理:田甜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涂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3487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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