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涂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7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业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武陵区**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涂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涂某甲在本市鼎城区双桥坪镇**村**组涂某乙的家里与辛某某等人吃晚饭时喝了5瓶“重庆清爽”牌啤酒,饭后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湘******奥迪牌黑色小型轿车搭载辛某某等5人回武陵区,大约20时05分许,当车经**高速行驶至**高速980公里**收费站出口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柳叶湖大队民警拦停例行检查,当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3毫克/100毫升,随即依法对其强制性抽血送检,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涂某甲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9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辛某某、涂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涂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
2020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涂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68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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