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涂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因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于2013年4月10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4月7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未处理)。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被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5时许,被告人涂某甲无证驾驶鄂F****8号风神牌灰色小型轿车,自老河口市**镇**村出发,搭载李某某、涂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前往仙人渡镇,途经本市仙油路(县道044)自北向南行至张集镇蒋湾村三组路段时,因驾驶不慎,致轿车车头右前侧部位碰撞道路右侧行人张某丙(女,殁年64岁),致使张某丙严重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涂某某驾车离开现场。7时许,涂某某驾车行至张集镇晋公庙村杨山分水闸处车辆因故障不能继续行驶,涂某某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其抓获。
经法医鉴定,张某丙符合严重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导致死亡。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涂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2020年11月9日,经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决,涂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524266.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110报警受理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涂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老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5.光盘2张;6.被告人涂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涂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涂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建强
检察官助理李嫄嫄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涂某甲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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