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性,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4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家住奉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高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高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涂某某在自家农田里做农活的时候看见田里有一只“石拐”,于是徒手将这只“石拐”捉住。后涂某某将这一只“石拐”送到了女儿家并在其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放在了女儿家的黄鳝一起。5月24日上午,涂某某的女婿胡某某在自己家里将这一只“石拐”与黄鳝一起售卖给了上门收购的郑某某(另案处理)。这只“石拐”的重量约为叁两,胡某某在不知道黄鳝里面有这一只“石拐”的情况下作价22元每斤,在对黄鳝称重之后与郑某某结算了售卖款。
5月24日上午九点多钟,郑某某驾驶三轮车来到了高安市凤凰商城,以 35元每斤的价格,将这一只“石拐”与何某某、
吴某某处收购来的“泥蛤蟆”混杂在一起出售给了商户刘某某,后刘某某又将全部收购来的“石拐”与“泥蛤蟆”出售给了高安市的“桂林农庄”饭店。
经鉴定,这一只“石拐”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照片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在野外猎捕到一只虎纹蛙并出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华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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