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66******,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区,住自贡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7日指定该案由本院审查起诉,自贡市自流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晚9时许,被告人涂某某为获取利润,在自贡市舒坪镇狮湾村三组金鱼河的稻田田埂周围,采用电击的方式,在禁猎期内非法捕获野生动物青蛙活体5只。
2020年5月28日晚10时许,被告人涂某某采用同样的方法在自贡市舒坪镇狮湾村三组金鱼河旁的稻田田埂周围,非法捕获野生动物青蛙活体9只。
2020年5月31日,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蛙类为沼蛙13只、黑斑蛙1只,两个物种均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中沼蛙13只,价值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说明、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有证人涂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发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在禁猎期进行狩猎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涂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真洪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80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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