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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高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涂某某于2020年2月18日在**镇**村自家山场清杂,为保油茶林生长,将一棵胸径为13公分的香樟树在1米处位置,用油锯环锯了一圈,后该株樟树倒掉。经鉴定,**镇**村**山场被毁坏了1株樟树,树干已锯断,起源为野生,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属二级保护,胸径13厘米,立木蓄积0.0312立方米。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涂某某主动到高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樟树1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涂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卫家

检察官助理:郑媛媛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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