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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非法制造枪支)_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和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安乐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本院因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涂某某家中留有一把射钉枪,遂想将该把射钉枪改装成可以打猎的射钉枪,于是被告人涂某某在淘宝上购买了制造枪支使用的零部件红外瞄准镜、无缝钢管、伸缩后托握把等配件,在宁化县安乐镇丁坑口村李地12号家中一人进行组装枪支,制造成一把可以打猎的射钉枪。宁化县公安局民警接到专案核查线索后,于2020年5月20日22时许,到被告人涂某某位于宁化县安乐镇丁坑口村李地12号家中搜查,被告人涂某某主动带领民警到其家中二楼卧室内,将藏匿于该处的一把射钉枪、射钉枪子弹98发、钢珠76发上缴。2020年5月25日,经三明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涂某某非法制造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基本情况、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伊世海

检察官助理:王天祥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宁化县安乐镇**村**号,联系电话:1835081****。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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