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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4706号 

   被告人涂金平,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镇**村**村自然村**号。2012年7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7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金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涂金平向徐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2日,涂金平收取徐某某人民币1000元,在南昌县象湖新洪城大市场门口向徐某某贩卖二粒麻古和一袋冰毒。

2.2020年5月21日,涂金平收取徐某某人民币1200元,在南昌县象湖新洪城大市场门口向徐某某贩卖二粒麻古和一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1证人徐某某等的证言;

1被告人涂金平的供述和辩解;

1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金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金平二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金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涂金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涂金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之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莉

检察官助理:程见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涂金平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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