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8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无业,住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2013年2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5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涂某某先后两次以50元的价格,在长宁县长宁镇城西路433号 “富顺精品豆花”饭店门口,向吸毒人员张某某出售海洛因各一小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明知系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宏风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羁押在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使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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