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涂某某,曾用名涂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219**********,*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与他人互相殴打,于2017年1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涂某某在本市盘龙区**村地铁站*出口附近,向他人贩卖毒品可疑物净重0.92克,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将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全部送检,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8月13日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委托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涂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2020年1月20日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9年8月1日14时许,被鉴定人涂某某作案时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等5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提取、扣押、现场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9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莹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电子光碟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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