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号**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室,户籍**。2015年4月1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涂某某在自己家楼下(南昌市东湖区**厂**号**室)以500元的价格在“欢欢”(在逃)的人手上购买了1粒麻古及0.4克左右冰毒,当日晚22时许犯被告人涂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明珠广场以600元的价格将所购毒品卖给徐某某(另案处理),从中获利100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涂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微信截图等书证;
徐某某的证人证言;
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检测报告书;
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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