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49********,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某某,住大某某**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大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将该案退回大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大某某公安局于同年6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4月,被告人涂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大某某宣化镇退休教师周某甲。2005年初,被告人涂某某接触到“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并认为该项目可以获利,便邀请周某甲出资一起参与。此后,自2005年4月至2015年11月,周某甲一直不定期给被告人涂某某汇款累计达390000余元。涂某某将此款全部用于“民族资产解冻”项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某某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周某甲、涂某某汇款收据等书证;2.证人翁某某、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4.涂某某辨认笔录;周文辨认笔录;5.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铭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大某某**镇**路**号。联系电话13545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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