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涂某某诈骗案,吴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03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5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宣和乡**村***路16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涂某甲,曾用名涂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11日被福建省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盗窃于2016年6月6日被福建省长汀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现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涂某甲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0年7月17日、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吴某某指使被告人涂某甲在福建省长汀县办理银行卡,后出售给被告人吴某某使用或者帮助其直接在银行提取上游网络诈骗案件的赃款资金,并按比例获得相应好处费。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3日、14日,被害人汪某某在本市下城区被人冒充淘宝客服以购买商品后因质量问题需要办理退款手续的为由,被骗人民币73 510元,其中27 999元转入被告人涂某甲提供的卡号6228481***********农业银行卡内。 

2、同年5月7日-8日,被害人蔻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被人以刷单返利的为由,被骗人民币44 230元,其中9 900元转入被告人涂某甲提供的卡号62179939000********邮储银行卡内。

3、同年5月7日,被害人潘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被人以需要注销学生网贷为由,被骗人民币19 994.97元,转入被告人涂某甲提供的卡号62179939000********邮储银行卡内。

同年5月20日、7月24日被告人涂某甲、吴某某分别在福建省连城县被公安机关抓获。8月10日、12日、13日,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退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卡明细、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汪某某、蔻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涂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5.视听资料:取款监控。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吴某某、涂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涂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涂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

2020年9月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涂某甲均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2.​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 电子卷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