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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秭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2000********,汉族,大学在读***学院**系学生。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号附**号,住江西省新建县**********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秭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至2月27日,被告人涂某某用微信昵称谢建文的名义以百度推广、粉丝加入、推荐好友,交纳推广费;刷单返利交纳保证金;审核交纳保证金;收款限制交纳保证金等名义,先后诱使被害人王某某通过支付宝扫码向涂某某转款16笔,共计人民币7988元,通过微信向涂某某发红包4次,通过微信向涂某某转款6次,共计人民币9850元,随后涂某某把王某某转来的人民币1.7838万元转入自己的6217002020*********中国建行卡和62166065000*********中国银行卡上。涂某某一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7838万元。2020年9月15日涂某某向王某某退还人民币1.783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2月25日下午,被告人涂某某用微信(微信号:QCETBL,昵称:“谢建文”)和在秭归访友的微信好友被害人王某某聊天。涂某某在聊天过程中得知王某某做网微商,便以在网上为王某某做百度推广、粉丝加入、推荐好友,并为其推广微商产品,需要交纳人民币398元推广费。当日15时40分许,王某某两次向涂某某发微信红包共计人民币398元。尔后,涂某某又以刷单,需要交人民币788元可返利人民币3万元的刷单返利活动要求王某某交纳人民币788元,当日19时许,王某某通过扫涂某某的支付宝昵称“大耳朵图图”的二维码支付人民币788元;随后涂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发来一张图片,内容为不交人民币5188元的保证金,先前交纳人民币788元不能退和人民币3万元不能返现,接着又发来了身份证和昵称都叫“谢建文”和电话号码13576099451的信息,当日21时28分许,王某某10次通过支付宝向涂某某转款人民币4700元,通过微信1次给涂某某转款人民币488元,合计向涂某某支付宝和微信共转款人民币5188元。2月26日下午,涂某某以支付宝需要审核向王某某索要支付宝账号和密码,王某某将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发给对方,涂某某将王某某的支付交易类型改成了商品,并删除了部分交易记录;涂某某又以支付宝审核没有通过要求重新交纳保证金人民币2588元,并称当晚12点之前人民币3万元的返利到账,当日16时许,王某某5次通过支付宝和1次微信红包共向涂某某转款人民币2588元;2月27日晚,涂某某用微信联系王某某支付宝审核没有通过,需用微信交纳保证金不用审核,但需交纳人民币7000元的保证金,承诺晚上12点前返现,2月27日19时至21时许,王某某4次通过微信向涂某某转款人民币7776元。接着,涂某某通过微信给王某某发了一个通知说有一个人给王某某转了人民币3万元,收款限制了,并说王某某做过刷单返利活动,人民币3万元的返利发不过来,要求王某某交人民币2018元的保证金就不受限制可以返现,王某某说只有人民币1100元,涂某某应允,当日23时许,王某某通过微信转款和发红包的方式两次给涂某某人民币1100元。王某某把微信账号和密码发给涂某某,涂某某将QQ345566****号发给了王某某,随后王某某就再也登不了涂某某的微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支付宝转款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审前社会调查通过,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王新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新建县**镇**镇**期**栋**室,联系方式18579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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