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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县**街道******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同年8月28日,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后因管辖问题于同年9月5日撤回对被告人涂某某的起诉意见,并于同日变更对被告人涂某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涂某某驾车至本市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湖州市安吉县等地,冒充中医院牙科医生给被害人免费检查牙齿,后采用劣质材料为被害人安装假牙,从费某某、赵某某、余某某等合计24名被害人处骗得人民币23280元。

案发后,被告人涂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30000元,其中17210元已退赔20名被害人,并取得其中19名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根生

2019年11月19日

附:

1. 被告人涂某某现在原住处候审(联系方式183********)。

2.案卷及证据材料6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被害人被骗具体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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