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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1********, 汉族,小学文化, 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乡**村**号。2018年3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8月8日、10月22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同年9月7日、11月22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7月26日、10月8日、12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涂某某伙同“浩哥”等人(均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号Aazhen**、A1822**以交友、征婚的方式先后诈骗被害人崔某豹、陈某芬合计人民币80151元。过程中,被害人被骗款项被上述2个一级微信账号转至诈骗所使用的“we0**”、“we0**”2个二级微信账号内,被告人涂某某持上述2个二级微信账号下绑定的4张银行卡(分别为卡号6212261302**、6212262**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卡号621700**、6217003360**的中国建行借记卡)取款合计人民币232300元。2018年3月1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涂某某在江西省**会所附近路段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2台手机。破案后,赃款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14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8册。

3、视听光盘5张。

4、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待法院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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