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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诈骗、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1468号 

被告人涂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9********,汉族,高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因多次传讯不到案,2019年10月12日被龙湾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1日主动投案被执行逮捕,2020年4月17日因案件移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被余干县公安局释放,同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对其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甲涉嫌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

2018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涂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购买手机号码及微信号,并在淘宝上订购印有被告人联系号码的招嫖小卡片,涂某甲在浙江杭州市、温州市等地的路边发放招嫖小卡片并接听电话,与欲嫖娼的男子聊天,然后以预付嫖资、交保证金等理由通过微信转账实施诈骗。涂某甲共骗取被害人8500元,其中骗取被害人冉某某1700元,戴某某700元,周某某华900元,李某某申400元。

二、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

2019年3月31日晚22时,郑某甲(已判决)之兄郑某乙怀疑被害人涂某乙与其妻子张某甲有暧昧的男女关系,便叫郑某甲一起去殴打涂某乙,郑某甲同意了,并说叫些人一起去打,郑某乙也同意了。郑某甲纠集左某某、涂某甲、张某乙明、涂某丙、“小猪”(身份不明)等五人一起去打涂某乙,涂某甲等五人均表示同意。后郑某甲到家里拿了一把砍柴刀,和左某某等人一同乘车前往余干县城,而郑某乙则先行来到余干县城寻找涂某乙,当得知涂某乙在玉亭镇七号网吧时,郑某甲、郑某乙等七人于当晚23时许先后进入七号网吧对涂某乙进行殴打,其中郑某甲持砍柴刀砍了涂某乙十几下,郑某乙持水果刀捅了五六下,涂某甲等五人均持啤酒瓶打砸涂某乙,之后还将涂某乙拖至楼梯间,致涂某乙全身多处受伤并伴失血性休克,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2019年l1月29日,经余干县人民法院调解,郑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涂某乙达成调解协议,郑某甲、郑某乙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涂某乙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19万元,被害人涂某乙对郑某甲、涂某甲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涂某甲2019年12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的事实。

被告人涂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于2020年7月2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材料、被告人涂某甲微信号的收支明细、

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归案情况说明、指定管辖报告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涂某丙、郑某甲、郑某乙、左某某、涂某丙、黄某某、潘某某、张某甲、郑某丁祥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冉某某、戴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涂某乙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涂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甲伙同郑某甲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伤势构成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甲结伙殴打他人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结伙殴打他人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安娜

检察官助理:张帆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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