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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71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涂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晚,被告人涂某某及同案人吴某某(已判决)等人与被害人杨某甲等人在广州市狮岭镇东升中路豪门十八KTV门口因切歌问题引发口角纠纷,后离开现场。同日稍后,被告人涂某某及同案人吴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狮大道嘉荣广场找被害人杨某甲、陈某某等人继续理论,因公安民警到场,遂离开现场。后同案人吴某某怀恨在心,遂于次日凌晨,纠集被告人涂某某、“戴某甲”、“戴某乙”、“杨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钢管、刀等工具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狮大道嘉荣超市旁湘记烧烤档,对正在上址吃宵夜的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丙、陈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丙、陈某某受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丙、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10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开平市**路**宾馆**房抓获被告人涂某某,并起获手机1台。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祥超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手机1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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