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005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安陆市**街道办事处**街***号,现住安陆市**街道办事处**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001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安陆市**经济开发区**社区**街**号,现住安陆市**街道办事处**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6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退回安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8日至7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5日至6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涂某某、刘某某经魏某(另案处理)介绍开始帮助董某某(另案处理)诈骗团伙在安陆等地存取款从事“洗钱”活动。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涂某某使用卡号为621558181200655****(户名涂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3668272000360****(户名涂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2848161973142****(户名涂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20023910****(户名涂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621785760000893****(户名涂某某)的中国银行卡以及妻子陈某的卡号为621558181200655****(户名陈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1700272000610****(户名陈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20023910****(户名陈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621785760001201****(户名陈某)的中国银行卡;被告人刘某某使用卡号为621558181200656****(户名刘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3668272000390****(户名刘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3052161001304****(户名刘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1799602003459****(户名刘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621661760800096****(户名刘某某)的中国银行卡、卡号为622412119585****(户名刘某某)的湖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以及妻子阮某某的卡号为623668272000374****(户名阮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3052161002103****(户名阮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1799920022471****(户名阮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621661760800096****(户名阮某某)的中国银行卡接收董某某及鲁某某、万某甲、万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境外实施电信诈骗的赃款。后被告人涂某某、刘某某一起到安陆市及周边县市通过ATM机取款提现,然后以现金和“无卡存款”的方式交给或者转账到鲁某某等人指定的人和银行账户内,二人合计取款及转账金额206.0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抓获经过、安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阮某某、万某甲、付某、万某乙、鲁某某、魏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涂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培建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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