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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涂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89********,汉族,初中肄业,住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涂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90********,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涂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涂某甲邀约其弟涂某乙驾驶三轮摩托车至红安县七里坪镇古峰岭村涂格湾砖厂,盗窃砖厂内运输红砖的轨道滑车7辆,将其放置在自家屋后当拦板使用;2019年7月份,涂某甲又单独到砖厂盗窃轨道滑车6辆,自己送3辆至红安县七里坪镇废品收购站出卖,又叫涂某乙一起送去3辆。经鉴定,36辆轨道滑车价值人民币6768元,单价188元。涂某甲盗窃金额2444元,涂某乙盗窃金额1880元。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还赃款23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涂某丁、涂某戊、徐某某的证言;3.红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辨认笔录;5.被告人涂某甲、涂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甲、涂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甲、涂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甲、涂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涂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涂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恩权

检察官助理:代方丽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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