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9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4月1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涂某某趁受害人离开之际,将其放置在电动车上价值人民币3610元的手机盗走。
被告人涂某某在当日被民警抓获归案,所盗手机在其住处查获后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361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锟
检察官助理:侯登元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中取保候审,电话1838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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