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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722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13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四川省阆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26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涂某某在本市白某某**街**街**号公寓楼**房内,用铁线管伸进**街**号**公寓李某某租住的**房内,盗得该房的钥匙。2020年3月16日10时许,涂某某乘李某某离开房间之机,持盗窃所得的钥匙开门进入上述**房,盗得手链2条和戒指2枚。经认定,其中被盗的黄金手链1条和黄金戒指1枚价值共计人民币6915元。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涂某某投案自首并赔偿李某某人民币20000元,取得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黄金手链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收条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8.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涂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涂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间量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文豪

2020519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377819****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资料5张。

3.缴获的金手链1条和金戒指1枚,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发还被害人。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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