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133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在霞山区经营“**电池”的电动车修理档,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暂住湛江市霞山区**路**巷**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查明:
涂某某于2019年底认识朱某某(另案处理),后两人商量一起到湛江市赤坎区盗窃电动车。自2020年2月起,涂某某伙同朱某某一共实施盗窃电动车5起,单独实施作案一起,得手后涂某某将其中五辆盗窃所得的电动车以每台700元至9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他人,朱某某将随电动车盗窃所得的一台佳能相机以1200元卖给他人,销赃所得由涂某某、朱某某平分。
1、2020年2月13日,涂某某伙同朱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湛江市公安局(公园一号)附近公交车站盗窃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台铃牌电动车(价值2185元)。
2、2020年2月19日,涂某某伙同朱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湛江商务大厦门口的人行道上盗窃被害人郑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台铃电动车。
3、2020年2月23日,涂某某伙同朱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万象金沙湾广场东门路段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台铃电动车(价值2026元)及一部黑色佳能相机(价值6529元)。
4、2020年3月1日,涂某某伙同朱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金沙湾观海北路花园酒店门口右侧路段盗窃被害人郑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白色相间的台铃电动车(价值2624元)。
5、2020年3月7日,涂某某伙同朱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海丰路蓝海丽舍小区2号门公路边盗窃被害人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台铃电动车。
6、2020年3月10日,涂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万象金沙湾广场烧蠔帮门口马路边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台铃电动车(2026元)。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74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特对被告人涂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潇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被羁押在麻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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