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499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7日14时许, 被告人涂某某窜至东莞市**镇**区**快递附近路段伺机盗窃,见路边一黑红色电动车(价值不详)没有上锁,其将该电动车推走,得手后就逃离现场。
二、2020年6月26日05时许, 被告人涂某某窜至东莞市**镇**路**社区**市场对面出租房楼下路段内伺机盗窃,见路边被害人刘某某一辆白色电动车(价值不详)没有上锁,其将该电动车推走,得手后就逃离现场。
三、2020年6月30日12时许, 被告人涂某某窜至东莞市**镇**社区一出租屋附近路段内伺机盗窃,见路边被害人夏某某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价值不详)没有上锁,其将该电动车推走,得手后就逃离现场。
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6月26日21时在东莞市**镇**社区**网吧将涉嫌涂某某抓获。破案后,涉案财物均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四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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