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涂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201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96********,壮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寓**房(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乡**村)。2017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涂某某去到本区沙头街小罗村龙西下街一巷5号502、602出租房,以撬门锁入内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洪某某502房内的手提电脑一台(价值1300元人民币)等物,盗走被害人李某在602房的三星手机一台等物。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15日18时许在佛山南海区狮山镇瑶头大道2号抓获被告人涂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庆光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