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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快递扫描员,住江西省丰城市上塘镇**社区**大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梅林镇**居委会**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涂某某系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快递公司快递扫描员。2019年10月中旬,涂某某上晚班时,发现有两个快递内装有保温杯,趁无人注意时,将包裹藏入衣服内带回宿舍(**快递职工宿舍6栋404宿舍),其中一个保温杯供自己使用,另一个保温杯放在宿舍。

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17日期间,被告人涂某某多次趁上班时,将需扫描的包裹藏进衣服内带回宿舍,扔掉快递包装,藏进自己行李箱内。包裹内物品包括多件衣物、酒等,后均被侦查人员扣押。

2019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涂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涂某某具有累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梦翔

2020年2月12日 

附:1.被告人涂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证据卷和文书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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