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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30199号 

被告人涂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自然村***号**户,现住南昌市西湖区***路***号***城。2020年6月1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其间,本院于2020年9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6日重新报送,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防控期间,口罩等防疫物资紧缺,被告人涂某某利用公众防疫迫切需求防护物资的心理,在南昌市西湖区***路***号***城其家中通过微信多次向多人销售不合格的一次性口罩,并以直接或快递方式交付,销售金额共计92900元。经检验,该批口罩过滤效率不合格。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涂某某将一次性口罩3000个以人民币11400元销售给黄某甲,并通过顺丰快递交付。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涂某某将一次性口罩10000个以人民币38000元销售给王某某,并通过顺丰快递交付。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涂某某将一次性口罩6000个以24000元销售给黄某乙。

2020年2月6日,被告人涂某某将一次性口罩2500个以人民币10000元销售给黎某某,并通过顺丰快递交付。

2020年2月6日,被告人涂某某将一次性口罩100个以人民币3800元销售给肖某某,并在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国美电器”楼下直接交付。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涂某某将一次性口罩1500个以人民币5700元销售给万某某,并在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恒茂国际华城门口直接交付。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涂某某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而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王某某、黎某某、肖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防控期间,侵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不合格口罩冒充合格防护口罩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29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宁晓玉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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