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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滥伐林木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630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因犯诈骗罪、拐卖人口罪,于1990年8月15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经被告人涂某某介绍,谭某某购买了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小地名为“**”)陈某某家自留山上的林木。2019年10月初,涂某某为抵扣与谭某某之间的债务,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砍伐了山林内的松木54株,全部用于制作砖模板。经重庆市根荣林业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被砍伐的林木蓄积达13.5396立方米。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涂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采伐林地权属的证明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奉节县**乡**村**组“**”林木采伐现场调查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涂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慧

  检察官助理  许翠珊

                         

                            2020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涂某某现在处所: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71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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