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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滥伐林木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1〕Z53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住富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涂某某从富某某**镇**村**组农户欧某某等3户手中购买其位于富某某**镇**村**组自留地(小地名“**”)的权属林地林木。2020年5月14日至21日,被告人涂某某未经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雇佣工人于富某某**镇**村**组(小地名:**)采伐林木,并将采伐后的林木出售给黄某某和黎某某。(出售给黄某某的林木包含部分老树木,出售给黎某某的林木部分已由黎某某卖出。)后富某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涂某某出售给黄某某的新鲜林木及涂某某出售给黎某某的现存林木进行了检尺。经鉴定,被告人涂某某出售给黄某某的于**镇**村**组滥伐的林木、出售给黎某某的于**镇**村**组滥伐的现存林木均为杉木,滥伐蓄积共计18.5465m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2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富某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送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林权证复印件、林权权属说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曾某某、刘某某、黄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1张。(内含涂某某指认现场及富某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现场检尺的部分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晓明

检察官助理:蒲宇果

2021年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9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3份、光盘1张(附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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