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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大街**号,捕前住福建省长汀****大街**。因非法出入境,于2019年11月8日勐腊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一千元;因非法出入境,于2019年12月6日勐腊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千元;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涂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7月12日8时许,被告人涂某某乘坐由昆明飞往澜沧景迈的飞机到达景迈机场,后乘坐机场大巴到孟连,途径勐白村检查站时徒步走路绕开检查站,后乘坐“景信一孟连”的微型专线客车到达孟连并入住“鼎盛酒店”。后涂某某联系上一段姓女子帮助其偷渡至缅甸勐拉,段姓女子让其等电话安排。7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涂某某接到罗某某(另案处理)打来的电话说是来接涂某某,当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涂某某在“鼎盛酒店”坐上了罗某某驾驶的云JQU***号黑色越野客车,当时车上还有另一名乘客莫某某(另案处理),随后罗某某驾车到“开兴宾馆”接到邱某某、卢某甲、许某某、施某某、卢某乙、张某某(另案处理),后罗某某驾驶云JQU***号车,载有以上8人前往孟连县芒信镇边境方向,当车辆行驶至孟芒线拉嘎检查站附近时,罗某某调头并将车停放于公路“芒那二组”路口旁,并叫车上所有人下车从“芒那二组”路口吊桥过河等待,罗某某欲驾车通过拉嘎检查站,然后从另外一条路绕路到达“芒那二组”接上8人,到达芒信村委会帕岗村民小组然后偷渡出境。当车辆到达拉嘎检查站时,罗某某被检查人员查获,随后检查人员在吊桥边查获在此等候的涂某某等8人。

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换押证,被告人涂某某正侧面照片、户籍证、前科证明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7.18思茅区偷渡人员轨迹及通联核查;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人卢某甲的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人莫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其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且偷越国(边)境3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保存

2020115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被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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