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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1〕279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4********743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高安市,住**镇**村****号;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2015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袁州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10月份,被告人涂某某通过网络伪造了一张机动车驾驶证自用。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涂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的大型货车途经宜春市袁某某西村镇**混泥土公司附近时遇到交警检查。被告人涂某某向交警出示上述伪造驾驶证时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检察官助理:陈超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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