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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敲诈勒索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路**号)。因流氓滋事罪,于1989年9月10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劳教二年;因嫖娼,于1992年7月1日被大田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3年2月3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赌博,于2011年12月12日被大田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大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于同年10月18日变更为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涂某某游览大田县济阳乡灯光小镇景区时因未购买门票被工作人员阻拦,涂某某认为其系本地人无需购买门票遂心生不满。

次日中午,被告人涂某某在大田县吴山镇镇政府门口遇到景区股东涂某乙。涂某某以涂某乙哥哥曾以举报之名对其威胁为由要求涂某乙给其5000元,否则就要破坏景区正常经营,涂某乙不同意。当晚开始,涂某某便以景区为公共财产,不得制止自由出入为名,多次在灯光小镇景区通过在景区门口摆放神主牌、观音菩萨像上香、祭祀后离开现场、设立粘有“此路涂某乙开,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钱”字样的木板等方式扰乱景区正常经营秩序。期间,涂某乙曾报警,公安人员出警后收缴了涂某某遗留在现场的供品、桌子等物品。涂某乙数次与涂某某协商,涂某某后要求涂某乙给3000元了结此事,涂某乙仍不同意。2019年10月9日晚,涂某某又在景区门口喊叫“济阳红区古村落,欢迎外地人游玩,谁都可以经过,不要给涂某乙过路费”的之类的话影响景区运营。涂某乙报警,大田县公安局民警至现场将涂某某抓获。

被告人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枣蛋糕6块、椒盐酥8块、塑料桶1个、粘有纸张的木架1块、桌子1张、微烟1束、金纸1叠等物证;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大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3)大刑初字第9号】、确定重点人口对象复核笔录、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大田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行政处罚告知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大田县灵动济阳灯光小镇开发意向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郭某某、苏某某、涂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涂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大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式,欲勒索他人财物计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春燕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3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黑枣蛋糕6块、椒盐酥8块、塑料桶1个、粘有纸张的木架1块、桌子1张、微烟1束、金纸1叠现暂扣于大田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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