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532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6时许,被告人涂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在惠东县巽寮湾星河半岛****宿舍***房因经济纠纷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涂某某用菜刀将杨某某砍伤。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同日,涂某某在返回***房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仕鸿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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