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21955********,汉族,初中文化,住郎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上午8时左右,郎某某**茶场**分场**队养鸡场工人涂某某与张某某因言语不和在养鸡场宿舍门口发生冲突,随后张某某拿起自己的木柄拖把打向涂某某,涂某某双手抓住拖把另一端,用力朝张某某身体捅了一下,捅到张某某腰部,造成张某某脾脏破裂,被送到医院后行脾脏切除。后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医院病程记录等书证;
2.证人甄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照片;
6.现场勘验、人身检查笔录及物证提取清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中升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于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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