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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强奸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江西省上犹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犹县**乡**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辩护人谢和南,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强奸罪,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涂某某带被害人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至赣州市章某某**镇**村**农家小院游玩。当晚,涂某某叫同行的何某某、蔡某某驾驶汽车离开,并欺骗宋某某,称何某某等人当晚都会在**村居住,拒绝将宋某某带回赣州市章某某城区。次日凌晨零时左右,涂某某将宋某某带至离**农家小院数百米远的一个荒僻集装箱内居住,并强行与宋某某发生性关系。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涂某某在赣州市章某某****路**号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病历资料、处警经过、现场方位图、微信聊天截图、通话记录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手印鉴定书、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宋某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证人甘某某、蔡某某、何某某、康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凤至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在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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