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293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4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村**号。2017年6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涂某某在其位于南岸区**街**号**楼**号的房屋内容留范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吸毒,自己也参与吸毒,之后一直未离开该房屋。2020年6月8日下午,马某某来到涂某某房屋内,涂某某又继续在南岸区**街**号**楼**号房屋内容留范某某、黄某某、马某某一起吸毒,后被民警查获。经过尿液检测,涂某某、范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的尿检结果均呈冰毒阳性。
到案后,被告人涂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黄某某、范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吸毒工具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5. 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俞琬
检察官助理 莫潋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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