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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吸食冰毒于2015年3月26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冰毒于2019年12月10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涂某某在其位于诏安县**镇**村**号的家中,先后三次容留许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为:

1.2020年5月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涂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许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5月1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涂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许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20年5月2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涂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许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经检测,被告人涂某某及许某某二人甲基苯丙胺(冰毒)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茂坚

检察官助理:沈雯悦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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