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号。2019年12月7日因吸毒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9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下午,被告人涂某某在南昌县金沙大道**号**公司其工作的保安亭内和吸毒人员饶某某、杨某某、梅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涂某某被口头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杨某某、饶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毒品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在其有权场所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文龙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涂某某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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