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涂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7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号。2019年12月7日因吸毒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9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下午,被告人涂某某在南昌县金沙大道**号**公司其工作的保安亭内和吸毒人员饶某某、杨某某、梅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涂某某被口头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杨某某、饶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毒品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在其有权场所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文龙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涂某某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