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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88********。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南昌市南昌县**小区(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涂某某和龚某某(另案处理)及陆意(另案处理)三人在三店西路沃尔玛门口吸食完毒品海洛因后,被告人涂某某又驾车载着龚某某来到南昌市第五医院对面的家乐福3楼停车场,与龚某某的两个朋友万某某(另案处理)、熊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在被告人涂某某租用的共享汽车(车牌号暂未查证)上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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