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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涂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镇**村**组,现住射洪市**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射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涂某醉酒后躺在射洪市**镇**道上,被途经此地的**派出所值班所长李某某发现,由于此大道来往车辆较多,容易被过往车辆碾压,且对过往车辆、行人安全通行造成威胁,李某某便上前将被告人涂某唤醒并进行劝诫,但被告人涂某不听从劝告,趁酒劲挥拳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李某某左颞部软组织伤。2020年6月15日,经**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醉酒后使用暴力袭击值勤民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五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五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萍

检察官助理:李小丽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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