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垦殖场**号。因妨害信用卡管理嫌疑,于2019年2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3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起,被告人涂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附近,通过微信与他人商定买卖港币事宜后,使用其违规借用亲友的12张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并通过地下钱庄进行交易。2019年2月19日,公安民警在珠海市香洲区**酒店附近中国银行柜员机抓获被告人涂某某。被告人涂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熊某某平等人的证言;3.物证与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涂某某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 琦
2020年3月3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涂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70****77;
2.本案卷宗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的银行卡20张、人民币3万元暂扣于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提请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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