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54********,汉族,文盲,云南省个旧市人,农民,户籍地:个旧市**镇**村委会**村,现住个旧市**镇**村委会**村小组,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失火罪被个旧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上午,被告人涂某某到个旧市**镇**村委会**村小组“对门山”自家自开地内干农活。期间,被告人涂某某为烧除地草,便用打火机点燃堆放在农地内的包谷杆,后因风势较大,火势往 “对门山”山体蔓延燃烧,从而引发了森林火灾。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132.19亩(8.812公顷),其中林地面积73.92亩(4.928公顷)。
案发后,被告人涂某某积极参与现场灭火救援工作。证人马某某报案后,其在火灾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白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普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森林火灾鉴定意见;
5、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普颂扬
2020年4月22日
附项: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个旧市**镇**村委会**村小组,联系电话:1778733****;
2、移送本案卷宗三册、《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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